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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少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少民初字第121号原告丁某某,女,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未下定离婚的决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人民陪审员  陶庆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母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