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少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少民初字第121号原告丁某某,女,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未下定离婚的决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人民陪审员 陶庆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母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