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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李某甲,女。被告李某乙,男。本院2015年7月16日受理的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彭艳晖审 判 员  罗益秀人民陪审员  罗爱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