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李某甲,女。被告李某乙,男。本院2015年7月16日受理的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彭艳晖审 判 员 罗益秀人民陪审员 罗爱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