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贵琴、蒋玉芳等与上海联农房产有限公司、蒋玉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琴,蒋玉芳,赵婷,蒋玉凤,上海联农房产有限公司,蒋玉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马贵琴,女,193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蒋玉芳,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理人赵小弟(系原告蒋玉芳之夫),住同上。原告赵婷,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理人赵小弟(系原告赵婷之父),住同上。原告蒋玉凤,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正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联农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施嘉伟。被告蒋玉华,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陆钧,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贵琴、蒋玉芳、赵婷、蒋玉凤与被告上海联农房产有限公司、蒋玉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贵琴、蒋玉芳、赵婷、蒋玉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贵琴、蒋玉芳、赵婷、蒋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马贵琴、蒋玉芳、赵婷、蒋玉凤负担。审判员 袁白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