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4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敏与徐辉敏、朱欣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4594号原告吴敏。被告徐辉敏。被告朱欣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与被告徐辉敏、朱欣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前,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