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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4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敏与徐辉敏、朱欣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4594号原告吴敏。被告徐辉敏。被告朱欣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与被告徐辉敏、朱欣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前,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