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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万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180号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中共党员,应城市郎君镇冲刘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明,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应城市郎君镇冲刘村与武汉意顺澳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郎君西环-君刘路2.3公里两旁的造林地进行合作造林,所产生的收益武汉意顺澳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90%,冲刘村占10%。2015年3月底,因应城市郎君镇冲刘村村民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林木影响农作物生长以及该村需要进行电改,被告人万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合作造林地内的意杨林木采伐283株。经测算,被采伐的意杨林木蓄积为53.301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到案经过、有关书证以及被告人万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任意采伐意杨林木283株,蓄积为53.3013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归案后及庭审中,被告人万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本案审理中,主动缴纳罚金,属有悔罪表现,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起诉书及其当庭发表的上述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万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应城市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万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黄国林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危智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