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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安成与郭双龙、朱根年、高福有、周水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43号原告王安成,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郭双龙,男,简况不详。被告朱根年,男,简况不详。被告高福有,男,简况不详。被告周水利,男,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成与被告郭双龙、朱根年、高福有、周水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安成承担。审 判 长  张 山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