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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车尚国与郭占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尚国,郭占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车尚国。被告郭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尚国诉被告郭占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尚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车尚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如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