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少泉与李恩房屋确认纠纷2015民四初89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泉,李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898号原告:李少泉,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武传胜,王瑾,均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恩,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48号404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泉诉被告李恩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泉以双方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少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李少泉负担。审 判 长 李新程人民陪审员 李淑仪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雅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