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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井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98号原告井某某,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娜,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轩楠,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井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一丹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