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井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98号原告井某某,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娜,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轩楠,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井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一丹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