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遂刑初字第00210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平县花。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建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康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7日20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QNZ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景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遂景公路遂平县花庄乡半截楼西侧处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同向行驶的电动车驾驶人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指控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对指控的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发表辩护意见,未举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王某某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1、王某某有自首情节;2、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3、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并向法庭出示了书证--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电话清单。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20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QNZ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景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遂景公路遂平县花庄乡半截楼西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因躲避道路北侧李某某堆放的麦秸秆,而借道通行的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马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马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案发后,王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马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5万元(不包括交强险1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马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遂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遂平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电话清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辩王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海水审 判 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燕祺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