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40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魏某某,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凤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