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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荟茗与陈义东、陈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荟茗,陈义东,陈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王荟茗被执行人:陈义东(曾用名:陈义华)被执行人:陈晓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义务,执行中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晓英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17号101住宅小区6栋1单元701室房屋,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先解除对该房在诉前保全期间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晓英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17号101住宅小区6栋1单元701室房屋(房产证号码:20143308**)档案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