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谭良正与陈仁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良正,陈仁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565号原告谭良正。被告陈仁传。原告谭良正诉被告陈仁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谭良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仁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谭良正诉称:2014年1月31日,被告陈仁传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月息1.5%。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推拖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陈仁传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谭良正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利息按月1.5计。2015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虽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讨,被告应及时返还借款,现在被告未及时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仁传返还谭良正借款2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2894元,由陈仁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沈 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瞿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