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6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某某,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730号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向阳路11号8幢8-3,组织机构代码:69120743-X。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某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同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史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