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代某丽诉王某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240号原告代某丽,女,196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王某孩,男,1965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代某丽诉王某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原告代某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某丽负担。审判员 马占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栋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