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8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成都市澄品广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陆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澄品广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陆文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959号原告成都市澄品广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于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晓东,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文,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澄品广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陆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澄品广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澄品广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市澄品广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