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卫国、梁太来与梁太来、台州市兰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国,梁太来,台州市兰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343号原告:周卫国。委托代理人:汪波。被告:梁太来。被告:台州市兰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志。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卫国诉被告梁太来、台州市兰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卫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