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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卫国、梁太来与梁太来、台州市兰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国,梁太来,台州市兰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343号原告:周卫国。委托代理人:汪波。被告:梁太来。被告:台州市兰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志。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卫国诉被告梁太来、台州市兰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卫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