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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4677号原告蔡某甲。被告刘某某。原告蔡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甲、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谈婚,于2001年12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于2004年8月25日生育女儿蔡某乙,于2010年5月21日生育儿子蔡某丙。后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2014年11月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后,被告外出打工生活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蔡某丙由被告抚养,女儿孩蔡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大的矛盾,偶尔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2014年11月,原告有了外遇,被告发现后和原告发生了争吵打架,随后外出打工生活,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被告回家看望过孩子。后原告叫被告去民政局离婚,被告不同意。现在原告起诉离婚,若女儿蔡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50000元生活补助,被告就同意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甲与被告刘某某于199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谈婚,于2001年12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于2004年8月25日生育女儿蔡某乙,于2010年5月21日生育儿子蔡某丙。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渐渐不和。2014年11月,被告因怀疑原告有外遇���与原告发生争吵、打架后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并生有一儿一女,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由于没有处理好家庭矛盾,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任,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和宽容,共同维护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及子女着想,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蔡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长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