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民初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43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萍,四川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