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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侯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侯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王某。被告侯某(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章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