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某某共贸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农民。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张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