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周某某,女,38岁。被告李某某,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淼代理审判员 车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