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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周某某,女,38岁。被告李某某,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淼代理审判员  车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