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吾青与陈勇、李亚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陈吾青,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亚群,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陈勇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3751.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即2015年8月14日止);2、李亚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87元;4、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勇、李亚群所有的价值116488.6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