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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建忠与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杭州虎跑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忠,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杭州虎跑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591号原告:姚建忠。被告: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456号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刘忠建。被告:杭州虎跑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梅家坞472号。法定代表人:朱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忠诉被告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杭州虎跑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建忠负担。审 判 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范定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