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杜利忠与太原官地杰鑫福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948号申请执行人:杜利忠。被执行人:太原官地杰鑫福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官地矿南山公园。法定代表人:李三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利忠与被执行人太原官地杰鑫福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太原官地杰鑫福利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利忠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原官地杰鑫福利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息等共计325170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宏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