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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太仓市浏河镇张桥村村民委员会与金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浏河镇张桥村村民委员会,金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太仓市浏河镇张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宏飞,主任。委托代理人单辉,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奇(曾用名金琦)。委托代理人周晓蕾。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浏河镇张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2元,减半收取2866元,由原告太仓市浏河镇张桥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张永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杜丽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