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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永才、周洪等与龚朝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612-1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才。申请执行人周洪。申请执行人洪冠成。申请执行人何亚芳。被执行人龚朝鑫。申请执行人周永才、周洪、洪冠成、何亚芳与被执行人龚朝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朝鑫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登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