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永才、周洪等与龚朝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612-1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才。申请执行人周洪。申请执行人洪冠成。申请执行人何亚芳。被执行人龚朝鑫。申请执行人周永才、周洪、洪冠成、何亚芳与被执行人龚朝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朝鑫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登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