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罗虹与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罗虹。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树刚,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东园路85号。法定代表人黄福军,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翠淑,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罗虹申请执行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42826元(含利息2500元)给原告罗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07.50元。但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购房款144533.50元(含利息2500元、案件受理费1707.50)。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当日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经执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在工行广西河池巴马县支行有存款330000余元、40000余元【分别为(账号:21×××38;开户行:工行广西河池巴马县支行;户名: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1×××19;开户行:工行广西河池巴马县支行;户名: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领取,2015年7月31日本院以(2015)巴执字第116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冻结,同年10月16日以(2015)巴执字第116-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30000元、40000元共370000元,期间,被执行人于同年8月5日、10月16日分别自觉履行150000元、122735.50元共272735.50元。上述款项共计642735.50元,用于支付给本案申请人罗虹144533.50元(包含利息2500元、案件受理费1707.5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2068元。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一部分,剩余部分本院已经划拨其存款支付给申请人罗虹,据此,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华审判员 赵国立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