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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建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56号罪犯郑建(累犯),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渝一中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漏罪,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2007)渝一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21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7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竞、张帅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代表张凌航、罪犯郑建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郑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渝都监狱提出对罪��郑建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建,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