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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文琪、秦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璐,潘文琪,秦山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716-1号申请执行人张璐,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庙前街***号。被执行人潘文琪,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赵家村*组。被执行人秦山静,又名秦三定,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秦家村*组。张璐申请执行潘文琪、秦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蒲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款594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33元、执行费834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文琪、秦山静履行1000元后,再无履行能力,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张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斌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