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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韶关市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继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继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224号原告:韶关市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汪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峰,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邓玉梅,公司职员。被告:雷继慧,成年,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继慧(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关市新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燕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智敏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