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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41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6日生。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