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41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6日生。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