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芜湖有贤生态龟鳖养殖有限公司、何海锋、杨学良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有贤生态龟鳖养殖有限公司,何海锋,杨学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有贤生态龟鳖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汪廷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帆,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海锋,男,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叶顺喜,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荣琪,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诉人(原审被告):杨学良,男,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上诉人芜湖有贤生态龟鳖养殖有限公司、何海锋、杨学良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芜湖有贤生态龟鳖养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元,上诉人何海峰的委托代理人潘荣琪,上诉人杨学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