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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浩、张尚英与上海琪哲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张尚英,上海琪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898号原告陈浩,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尚英,女,194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正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琪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琪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政斌,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浩、张尚英诉被告上海琪哲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浩、张尚英诉被告上海琪哲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