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9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饶文新与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文新,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9980号原告饶文新,男,1991年7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4层401室。法定代表人张亚红,经理。委托代理李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文新与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文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二元,由原告饶文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会芳人民陪审员 王淑英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