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周长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周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799号申请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周长松。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周长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斌依据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斌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在本院(2015)丹执字第1720号执行一案中执行完毕,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斌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束文辉执行员 常春华执行员 张俊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江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