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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树新、金明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李树新,金明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树新。被告金明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树新、金明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国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代理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