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云龙与闫丽华、齐万林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龙,闫丽华,齐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龙,男,1992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大桥屯。被执行人闫丽华,女,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将军村5社。被执行人齐万林,女,1972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将军村5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龙与被执行人闫丽华、齐万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暂时没有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18338.00元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恢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