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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耿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335号原告耿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应生、张鹏,济南历城精诚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孟某某,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原告耿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裕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应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孟某某带来一个女孩耿某甲现年21岁,2006年9月,被告孟某某生一女孩取名耿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2011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耿某乙由原告耿某抚养,被告孟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被告孟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均系再婚。2002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孟某某与其前夫育有一女,在原、被告结婚后更名为耿某甲,现大学就读;2006年7月31日,被告孟某某与原告耿某生育一女取名耿某乙,现随被告孟某某共同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耿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耿某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本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了子女,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耿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娄焕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