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陵执民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立泉与靖边县鑫磊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陵执民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高立泉,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平泉县茅兰沟乡百花营子村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202056018。被执行人靖边县鑫磊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林荫路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杰,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七居委居民,现住该居委。身份证号:612725198208084213。本院在执行(2015)黄陵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高立泉与靖边县鑫磊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杰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74750元。申请执行人高立泉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靖边县鑫磊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杰送达了(2015)黄陵执民字第00116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靖边县鑫磊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杰限期履行案款174750元,承担执行费2521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杰于2015年9月17日履行全部案款174750元,执行费2521元。申请人高立泉于2015年10月27日领取了全部案款,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黄陵民初字00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延伦审判员 张梅英陪审员 秦大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