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笫112一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友保与彭涛、李丽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保,彭涛,李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笫112一4号申请执行人王友保。被执行人彭涛。被执行人李丽君。申请执行人王友保依据已经发生效的(2012)鄂黄陂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彭涛给付欠款150万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友保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彭涛的妻子李丽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王友保与彭涛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在彭涛与李丽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应认定为夫妻关糸存续期的共同债务,本院依法将李丽君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丽君(系彭涛之妻)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8号13栋23层3号,建筑面积134.78平方米,权证号为:硚2011xx。查封期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内不得买卖、抵押、过户。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京进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小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