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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波与魏世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810号原告:李波,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魏世武,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魏世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