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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慈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岳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岳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北慈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陈岳林。申请人陈岳林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金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金荣,男,192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洪塘福利院211室,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陈岳生、陈爱菊系陈金荣子女。申请人述称,陈金荣10多年前开始出现记忆力下降,做事情丢三落四,在外面找不到回家的路,被警察送回家里多次,5年前上述情况加重,个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帮助,2012年11月因生活不能自理被送往宁波市洪塘福利院照料,最近表现人也不认识,每天打瞌睡,无法正常交流,不能参加社会活动,吃饭及二便均需要陪护督促料理,请求宣告陈金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9月2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陈金荣目前处于阿尔茨海默病发作期,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损,社会功能丧失,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达,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金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岳林、陈岳生、陈爱菊为陈金荣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姚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