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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蔚静诉被告屈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某,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511号原告蔚某,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屈某,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蔚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蔚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不久,其发现被告经常不回家,经常撒谎。其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2012年7月其搬出与被告分居。其于2013年、2014年期间其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无果。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屈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自由相识,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产生矛盾从2012年7月起,原告搬离与被告共同住所,现双方分居近三年。原告曾于2013年、2014年7月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均因被告不出庭应诉无果。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处理表、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本着相互尊重,互敬互爱的原则共同经营好家庭。本案中,原、被告从2011年结婚至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近三年,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蔚某与被告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花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