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宏玉与李怀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271号原告张宏玉。被告李怀信,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玉诉被告李怀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