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启镇与孙兆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孙启镇。被告:孙兆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镇与被告孙兆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0元,减半收取455.00元,由原告孙启镇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