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狄士春,马志梅,高需军,狄淑娟,徐世平,林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116-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狄士春。被执行人马志梅。被执行人高需军。被执行人狄淑娟。被执行人徐世平。被执行人林素娥(系徐世平妻子)。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狄士春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50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57.0659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狄士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土尔扈特路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狄士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土尔扈特路营业所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