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恢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书欣与王路德、李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欣,王路德,李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欣。被执行人王路德。被执行人李筠。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书欣与被执行人王路德、李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的(2011)北民三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书欣已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恢复执行标的为本金2094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交到我院10万元,2014年11��4日我院从被执行人存款账户扣划回196188.57元(含执行费4277元。公告费300元),现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北民三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