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显宇诉与被告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显宇,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00046号原告刘显宇,男被告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7楼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200895-2。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宇诉与被告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显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新区庙子磅“官桂天下”商业中心一楼2400平方米、第二层的商业用房500平方米(靠停车场)及一号楼、四号楼土地使用权(具体以政府规划批准的方案面积为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刘显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新区庙子磅“官桂天下”商业中心一楼2400平方米、第二层的商业用房500平方米(靠停车场)及一号楼、四号楼土地使用权(具体以政府规划批准的方案面积为准)予以查封,交由被告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和设置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