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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立华,陶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执保字第114号申请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余鹏,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付立华,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陶承凤,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2015年10月27日,申请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付立华、陶承凤逾期拒不归还借款,经申请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付立华、陶承凤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立华、陶承凤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